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涉法涉诉信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及时转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