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四条已修改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相应的调查研究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