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二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同一专项工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