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分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报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由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负责接收、登记。

前两款所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统称为接收登记机构。

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接收登记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