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要求和建议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具体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审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