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三章 审查第十六条已废止经沟通、征询意见后,制定机关同意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审查机构应当督促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具体审查机构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具体审查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