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工资协商每年一次,并签订工资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协商周期,但不超过三年。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