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四条已废止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