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民间融资当事人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不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违法发放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息抄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