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第二十五条有效定向集合资金及其收益应当独立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自有财产。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自有财产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得由定向集合资金及其收益承担。各期定向集合资金财产实行独立核算,各自承担风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