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第二十条有效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经营状况良好,有支付融资本息能力;(三)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四)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五)温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