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有支付融资本息能力;

(三)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

(四)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

(五)温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