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