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暂时无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可以根据权限制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