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第十八条有效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并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或者行业合理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估算经营者的经营收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调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