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