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用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其他项目按规定周期同时进行。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初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免予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环保标志;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