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三条已修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并放置环保标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