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