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