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