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