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修理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