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三)有保证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四)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程序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