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误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范围的,由计量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