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用于内部计量校准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