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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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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已修改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采用校准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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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