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五条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