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四条有效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扶持。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