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建立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紧急救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