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帮助;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组织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