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未进行卫生学评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