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按本条例规定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由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