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八条有效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下水道、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