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预算的决定和命令;(二)市级预算与区、县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区、县向市上解收入,市对区、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三)报送国务院备案的预算收支总表;(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