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预算的决定和命令;

(二)市级预算与区、县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区、县向市上解收入,市对区、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

(三)报送国务院备案的预算收支总表;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