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机构组建并开展工作。逾期未组建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