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人民政府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