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