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对执法部门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