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申请并经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