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碘盐的加工、质检、包装、储存和批发,保证向全民供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加碘食盐。

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用盐市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