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对克扣、截留、挪用地方病专项经费、捐赠资金和防治基金的单位,由其上一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