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因地方病致残致贫的特困户,应给予关心和帮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