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二节 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用物理、化学方法对饮用水降氟、降砷工作;定期对改水、改灶进行监测与评估;对氟骨症、砷中毒患者给予对症治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