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用物理、化学方法对饮用水降氟、降砷工作;定期对改水、改灶进行监测与评估;对氟骨症、砷中毒患者给予对症治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