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对饮水型氟中毒和砷中毒采取改换水源或物理、化学方法降氟、降砷的预防措施;对煤烟型氟中毒和砷中毒采取控制高氟、高砷煤烟对空气、粮食污染的预防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