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二节 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第十条已修改对饮水型氟中毒和砷中毒采取改换水源或物理、化学方法降氟、降砷的预防措施;对煤烟型氟中毒和砷中毒采取控制高氟、高砷煤烟对空气、粮食污染的预防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