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托儿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其他针对未成年人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