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召集,成员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组成。联席会议设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办事机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市、县、自治县参照前款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