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但不符合专门学校就读条件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同管理、教育。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