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和修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成员单位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考核;

(五)表彰和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

(六)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保护职责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七)调查研究和协调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