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不得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参加营利性的表演、礼仪、选美等活动。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表演、礼仪、选美等活动,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不得损害其身心健康。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