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